關於 器官捐獻福利,美國肝臟基金會決定:
- 器官不應買賣;
- 器官捐獻不應成為家屬或捐獻者的經濟負擔;
- 對於家屬或捐獻者自願捐獻的器官,應盡可能減少財務或後勤障礙;
- 實現上述目標的便利措施應稱為“捐贈利益”,而不是“誘導”或“激勵”;
- 政策制定者應重點關注捐助者的考慮或利益,以提高捐贈率並實現全社會公平; 和
-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(HHS) 部長應通過法規定義《國家器官移植法》中“有價值考慮”的含義,並有權批准旨在應用有價值考慮概念提高器官捐獻率的示範項目,但不是販賣人體器官。
關於 器官捐獻同意書,美國肝臟基金會決定:
- 政策制定者需要積極探索不同的器官捐獻同意模式,包括推定同意模式,並確定哪種模式更有效地提高符合社會價值觀的捐獻水平;
- 在做出這樣的決定時,應適當考慮不同模型的醫學、法律、倫理和社會心理影響;
- 需要考慮這些不同模式的教育和推廣要求; 尋求尚未做出器官決定的個人家庭成員同意的醫生會熟悉
- 對捐獻器官的需求
- 照顧悲傷的家庭
- 對潛在捐贈者進行適當的醫學/社會篩查
- 決策過程和影響決策的工具;
最後更新於 18 年 2023 月 11 日上午 27:XNUMX